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根据《中共上海市经济党校 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类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校纪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小组(简称“督查小组”),负责督查具体工作。
督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议和决定;
2.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报校纪委审议通过后实施;
3.向校纪委及党委报告督查情况;
4.研究督查结果的利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5.研究处理督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督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督查小组对学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一岗双责、四个一起、年度工作任务及分工、惩防体系建设——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情况(廉政勤政、作风建设、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校务公开等);
4.群众对党风廉政状况满意度评价;
5.需要督查的其他情况。
四、督查方式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责任自查、责任报告和巡视检查(简称“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责任自查
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在每年年底(11月份),按照校纪委统一印发的《监督检查细则》和《自查表》开展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自我检查,进行自我评价。
(二)责任报告
1.承担落实学校反腐倡廉建设重点任务的部门,按照当年年初校纪委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在年底(11月份)交流汇报任务落实情况。
2.当年接受过巡查的部门,针对巡查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在年底(11月份)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或整改方案。
3.领导干部在述职报告中,应根据岗位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为一项重要述职内容。
(三)巡查
1.巡查时间:每年由校督查小组负责组织对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巡视检查,争取在3年之内对全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普遍巡查一次。
2.巡查组:巡查组通常由3~5人组成,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各党总支书记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巡查活动,校党风廉政监督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巡查活动。
3.巡查准备工作:纪委按照学校工作计划,应提前1个月向被巡查部门的党组织发出《督查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巡查具体方案由被巡查部门的党组织负责人主持拟定,并提前5个工作日报巡查组确认。
4.巡查方式
(1)专题报告:听取被巡查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2)召开座谈会:一般同时分组召开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代表两个座谈会,听取意见。
(3)个别访谈:分组与被巡查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交谈,必要时也可与有意向者进行个别谈话。
(4)查阅资料:查阅被巡查单位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度和工作记录等文件。
(5)民主测评:对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状况进行群众满意度民主测评(含问卷调查)。
5.后续工作
(1)集体评议:巡查组汇总了解情况,分析突出问题,对被巡查部门情况集体作出基本评价,形成巡查意见。
(2)意见反馈:巡查意见经组长审核同意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查部门领导班子进行反馈。
(3)整改报告:被巡查部门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应及时整改,在收到巡查意见之后的1个月内,向督查小组报送整改方案,并在年底责任报告时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五、督查结果的运用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除定期向校纪委及党委报告之外,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切实起到表扬鼓励先进、批评督促后进和推动工作的作用。
2.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将作为学校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等重要依据。
六、附则
本办法经校纪委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