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以下具体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增强领导干部清正廉洁、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和从严治党、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为目标,建立健全符合学校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服务。
第二条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目标。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夯实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基础;拓展和深化各项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符合本校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加强廉政教育,构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四条 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格局。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形成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建立由纪委、宣传、组织和党校等部门参加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制度,及时传达中纪委全会精神,发挥大会在推动学校反腐倡廉教育中的导向作用。反腐倡廉坚持正面宣传教育为主,大力宣传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方针政策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大力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建立健全廉政信息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规划,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报道;党委组织部门结合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党校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培训计划;纪委加强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规律的研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专题学习。重点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组织开展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的专题教育。坚持对新任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进行廉政上岗谈话制度。
第六条 丰富和拓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形式。认真研究和把握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传统方法与现代教育手段相结合、自我教育与灌输教育相结合、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运用党课、录像、报告、参观等手段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视频、网络、多媒体等手段,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加强校党风廉政网站的建设,拓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阵地。
第七条 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认真抓好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把反腐倡廉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法制教育相结合,在全校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结合教育部修订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主要内容,推进廉政文化进学校;根据青年学生成长成才规律,让廉洁教育进校园、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三、加强制度建设,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第八条 规范决策行为。进一步完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凡涉及改革发展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重视完善各学院、各职能部门提交决策事项的事前程序,加强预案研究。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征求党内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决策评估以及实行公示等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九条 规范行政行为。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加强电子网络系统建设,构建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继续深入推行校务公开。执行《上海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实施行政绩效监察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条 规范办学行为。继续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加强对各类办班的管理,形成“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实现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落实《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关于实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完善自主命题、考务组织与管理的有关制度。继续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和加强学术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规范干部人事管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选举、公示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完善党委讨论任免干部前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的制度。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实行领导职务任职回避、领导干部任期制、辞职等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重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交流。
第十二条 规范财务、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清理“小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工作,探索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认真落实教育部《教
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健全《中共上海市经济党校 上海商学院关于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继续实施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 规范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管理。进一步加大调控和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法、招投标法、抓好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工程变更、资金结算、质量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工作,预防并坚决制止干预招标、规避招标等问题发生。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集中采购的规定,完善仪器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管办法。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第十四条 加强对重点对象的监督。坚持完善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坚持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视对述职述廉程序监督和民主测评结果运用。坚持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以及上级党委、纪委负责人同下级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等制度。坚持完善校级班子内部监督,健全民主生活会、“一把手”同班子成员谈话等制度。
第十五条 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着重检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切实加强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着重检查预算管理与执行情况,强化财务部门内部及经济责任人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招生、考试、收费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建筑工程、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加强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围绕学校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执法监察、绩效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强化审计监督,重点加强对单位预算管理和执行、建设工程项目、财务收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审计,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权和使用权、国有资产经营权和运营处置权的监督。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实行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条 加强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坚持完善党内民主和监督机制,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健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机制。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工作有效性。及时沟通监督信息,协调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五、加强惩处和责任追究,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着力查办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管理、考试招生、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重大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十条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党内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注意保护举报人;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是非,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断强化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退赔、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和有关责任人的追究。
第二十一条 加强查办案件的制度建设。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案件主办人和其他办案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建立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办案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对办案活动的动态管理。完善查办重大案件通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坚持实行“一案两报告”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每查处一起案件,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分析报告,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制定规范、明确纪律,对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开展集中治理、堵漏建制。做到案件原因没查清、案件责任没追究、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加强对案件发生规律的研究,增强预防腐败措施的针对性和预见性。
六、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校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和行政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形势发展,及时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纪委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做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督促各牵头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履行职责。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不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严格实行问责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政策法规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