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审计工作,规范兼职内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内审人员,是指学院审计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在学院教职工中聘请的具有一定审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兼职从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兼职内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有关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业务知识,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有的业务能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条 兼职内审人员由学院聘任。兼职内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接受审计处的领导,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兼职内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审计处安排的审计项目,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兼职内审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 遵守职业道德,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关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且按时完成。
(二) 兼职内审人员每年应参与一至多项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由于个人原因聘期内未参与项目审计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三) 兼职内审人员应积极参加审计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四) 兼职内审人员应积极参与相关内审工作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兼职内审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内审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二)遵守审计工作的保密纪律,不得将审计中知悉的信息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与被审计单位(部门)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处对兼职内审人员工作执行激励机制,鼓励兼职内审人员积极参与学院各项审计工作,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兼职审计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兼职内审人员的劳务报酬,参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合理的计费标准,由审计处统筹计算并发放。
第九条 对于在开展审计工作中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审计人员,由学院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解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