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问题线索处置的制度化、规范化,预防问题线索流失,督促问题线索处置落实,确保问题线索得到及时查处,提高纪律审查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上级转交办、有关机关移送、行为人自述、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反映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发现或受理问题线索后,由纪检监察部门专门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和甄别,对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报告,同步建立案件线索台账,实行“一套台账登记、一名专人管理”。
第四条 在对线索进行初步筛选和甄别后,对属于监察范围的问题线索,应成立集体研判工作小组,通过会议和讨论的形势,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研判。集体研判工作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按照五种处置方式,参会人员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讨论,形成研判结果,并初步确定处置方式和承办人员。
第五条 集体研判工作小组人员不少于 3 人,一般由校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相关承办人员等组成。根据需要,集体研判时可邀请问题线索发现人员、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参加。
第五条 承办人员要根据集体研判讨论确定的办理时间、要求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对遇到的问题、调查结果等应及时向集体研判小组汇报,经集体研判小组讨论,确定工作指示后继续实施或办结。
第六条 对上级纪委要求查报结果的问题线索,由承办人员完成审查报告,经集体研判小组审核,根据情况,须报校纪委、党委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
第七条 每学期召开一次问题线索集体研判工作总结研讨会。出席对象是校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等。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结合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对一段时间以来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和研讨,防微杜渐,加强风险防控;对信访举报查办工作进行小结自查,交流沟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八条 严格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严格监督管理。问题线索的接收、移交、管理、办理、归档等,应本着及时、保密的原则,减少运转环节,严格手续,严守纪律,不得扣压、拖延、丢失。坚决防止失密泄密、跑风漏气的情况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