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内部监督管理,从严从实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因私出国(境)行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严格规范各级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监督工作,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个人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二、严格管理纪检监察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
(一)各级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因私出国(境)申领护照(通行证)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委托党委组织部负责收集、管理。学校党委组织部是报送备案工作的责任部门,纪委办公室是相关责任部门。党委组织部对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实行信息登记备案。
(二)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时间。因私出国(境)一般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或周末等非工作日,停留期限不得超过相应假期的起止时间(出入境当日均计入在外停留天数)。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党委组织部向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校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参照沪商院委〔2014〕38号《上海商学院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后,办理请假和借证登记手续,办理签证前1天到党委组织部领取相关证件,签证后立即交回,在出国(境)前3天再领取相关证件。
四、加强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严明各项纪律要求,提高思想认识,严禁违反国家安全保密规定,严禁参加境外非法组织活动。纪委将对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加强谈话谈心、提醒谈话,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醒,干部触碰底线及时纠正,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对违反纪律、相关要求的,视情节严重性,依纪依规给予处分。
五、其他事宜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行,相关具体要求所列未尽之处,以沪商院委〔2014〕38号《上海商学院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中共上海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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