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纪检监察干部八条严禁行为
   2018-03-16
 

上海市纪检监察干部八条严禁行为

 

第一条 严禁发表、传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第二条 严禁未经允许发表尚未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严禁接受请托、干扰案件、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第四条 严禁私自留存、隐匿、泄露问题线索、涉案资料;

第五条 严禁以违规违法的方式收集、处置证据;

第六条 严禁与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正当交往;

第七条 严禁擅自从事讲课、有偿服务等与职务相关的活动;

第八条 严禁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公正、廉洁形象的行为。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496号综合楼辅楼101室;徐汇校区1603室 邮编:200235 E-mail: webmaster@sbs.edu.cn

Copyright © 2021 上海商学院纪委综合办公室 沪ICP备 20010161号 (建议采用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