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2013-04-0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院由办公会议下达的,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接受学院有关部门委托对本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项目的审批手续、投资来源、基建规模、设计标准和工程招投标等情况。

(二)有关概算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真实合规性。

(三)有关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的情况。

(四)有关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其真实合法性的情况。

(五)有关项目结余或超预算资金及交付使用财产真实完整的情况。

第六条 对于总投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由本院审计处负责实施决算审计。根据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可采取聘请有资质的造价工程师或与社会审计机构联合审计的方式。

    对于总投资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由本院审计处负责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 在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工程结束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招标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施工变更签证单、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 工程项目合同书(副本或复印件)、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书和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预算、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送审单位在提请审计时应填写《内部审计委托书》并与送审资料一并送交审计处。

(六)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收费文件等。

    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 审计机构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进入审计程序后,不再接受任何补送资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送审单位应按规定参与审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对账工作并对工程量套用的定额,以及费用的确定发表意见。

第九条 审计处从受理审计项目后,在正常情况下,五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审计完毕;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送审项目在50个工作日内审计完毕。为保证财务处当年入账,每年的11月5日之前必须将决算材料报审计处,逾期审计处当年不予受理。

第十条 审计报告初审意见稿返回甲方和施工单位,反馈意见须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审计处,以便进一步复核与协调,否则审计处视作无异议,随即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质量,由后勤保障处和基建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后勤保障处和基建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质量监督),并且提交质量验收报告。如果后勤保障处和基建处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或使用部门对其工程质量有异议,审计处可对此项目不接受审计或暂缓审计。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应签订闭口合同,如确实需要签订闭口合同,后勤保障处和基建处应做出相应说明,并且在签订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定额标准),对相关要件予以明确(如:图纸、工程量、工程范围及主要材料品名、单价等)。闭口合同价即为工程结算价,审计处不再作闭口合同工程项目的审计。

第十二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496号综合楼辅楼101室;徐汇校区1603室 邮编:200235 E-mail: webmaster@sbs.edu.cn

Copyright © 2021 上海商学院纪委综合办公室 沪ICP备 20010161号 (建议采用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