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3-04-07
 
                                                               (2011年10月修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规定》的精神,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效开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开展,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校风建设,保证学校改革发展稳步进行。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分管部门、下属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下属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全校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对副校长、分管部门、下属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下属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各中专校的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各中专校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是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副职和下属单位的党政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监察室负责全校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委书记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等上级组织关于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至少每学期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工作,按上级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措施,并对学校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的执行力。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各项制度,经常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实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五)加强对党风廉政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 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经常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正确掌握、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根据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党风廉政工作的计划,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和整改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 

(四)结合业务工作,对所属工作部门开展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的教育,负责纠正部门及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所负责的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和要求,并按照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组织力量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及时作出部署,组织开展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组织。 

(三)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和督促。对分管单位或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结合业务工作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对象执行。 

(四)责任范围出现违纪苗子或违纪行为,应对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诫勉教育,对错误行为予以纠正;责任范围发生重大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协助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部门的责任: 

(一) 协助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本校党风状况进行调查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 

(二) 监督检查本校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监督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

(三)受理本校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查处本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协助学校党委抓好本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检查指导下一级单位或部门纪检监察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党委负责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予表扬、奖励;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的应予批评督促。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在干部组织部门考察选拔干部时,负责向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被考察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未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由上级机关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校纪检监察部门协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报校纪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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